从一则案例浅谈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摘要: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主要结算方式。但是信用证机制本身并不是无懈可击的,它在促进贸易的同时,自身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其风险主要表现在软条款方面.因此,在办理信用证过程中,出口方应保持头脑冷静,小心谨慎,只有仔细审查对方制定的各项软条款,清醒地识别信用证软条款,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并提出相对应的防范措施,才能确保信用证业务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案例信用证软条款
中图分类号:F830.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1-104-03
一、案例介绍
2006年12月25日,我国A银行收到日本B银行的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人为日本的D公司,受益人为我国的一个外贸公司下属的食品加工企业C。银行收到信用证后认真审查了该证,发现有一条款“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MR ZHANG OF D,ⅹⅹOFFICE IN TWO COPIES”。工作人员在通知受益人时,指出了该条款,提醒受益人注意。受益人称该张先生现驻其公司,未提出异议。后C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分为两次发货,并提交规定单据到A银行议付。第一次议付时间是2007年1月29日,金额为USD26800,准时收回货款,问题出在第二次议付上。第二次议付时间是2007年2月5日,议付金额为USD107520,因该证有偿付行,议付行及时收到了押汇款。可时隔几日开证行发电至议付行称该单据有不符点,“检验证书上签字系伪造”,拒付并要求退回已收到的偿付行的款项。同时,申请人D驻我国办事处亦来人到A银行,称他们收到的为空箱,根本没有货。
分析:本案例中,开证申请人授权签发检验证这一条款,不仅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独立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个有资格、有权威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UCP500号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咯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交易所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故外国D公司的做法违背了国际惯例。
此案例只是形形色色“软条款”的一种形式。以下就具体介绍:
二、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从上述案例中“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MR ZHANG OF D,ⅹⅹOFFICE IN TWO COPIES”。该条款是一个典型的软条款。
1.概念。所谓软条款它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换言之,信用证的软条款属于引而不发的炸弹,是否引发的决定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的手中。因此信用证也就会因开证申请人的非善意行为成为废纸一张。所以说,软条款信用证的根本特征在于它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
2.软条款的常见种类。在贸易实践过程中,信用证的软条款种类很多,但无外乎这几种:第一,在信用证生效环节上制造障碍的软条款;第二,在信用证的单证获得上制造障碍的软条款;第三,信用证中的条款不完整,但约定有以后再进行修改的软条款。具体的又有以下多种条款体现出来:
(1)暂不生效信用证。如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比如有一家意大利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称,该信用证只有在收到意方进口许可证后方能生效,而这种生效还需经开证申请人的授权。此外,议付行还要提示开证申请人验货证明,待由开证人确认后,开证银行方可将款项贷记有关账户。这是一张比较典型的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该证虽标有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字样,但稍有一点国际结算常识的人都会看出,在其实际动作中却与可撤销信用证毫无不同。因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自始至终都控制着整笔交易,如果对方故意拖延交单,对装船和结汇都有影响,而受益人(出口商)则完完全全地处在被动地位。
(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开证行将以修改的形式另行通知;这种使装运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条款,使得信用证要素不全,出口商如果贸然加工备货,修改证不到,则会增加仓储费支出。
(3)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检验证由进口商经过开证申请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即所谓“客检证书"),同时其印签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才履行付款责任;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延误交单期的不符点。本案例中银行付款就必须有进口商指定的张先生会签的商检书为前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4)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签应由开证行证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签样相符才可议付。
(5)无明确的保证付款条款,或明确表示开证行付款以买方承兑卖方开立的汇票为条件;信用证本是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责任,如果开证行以买方承兑卖方的汇票为条件就改变了信用证本身的性质,而且也加重了卖方发货和收款的负担。
(6)发票须由进口商代表会签,或由进口商代表出具品质证,并规定其签章须与留在银行的样本相符,或将印签档本寄给议付行要求凭以核对在发票上签章。一般而言,出口方签发的商业发票只需出口方签字或当地贸促会会签即可,若由进口商或其代表或寄给开证行交申请人会签就很容易造成延误交单期的不符点。
(7)信用证规定,要求单据在船舶到达前到达开证行或在货物通过进口国国家海关检验放行后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后才能支付货款。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是进口商的责任而且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进口商就必须付款,如果付款前提是进口国海关放行或其他部门批准,则这就明显是阻碍出口商顺利收款的软条款。
(8)信用证规定开证行有权在开证申请人未付款的条件下将单据放给开证申请人,或者规定议付行仅在收到开证行授权后才能向受益人付款。
(9)在信用证中设置不易察觉的陷阱条款或信用证前后互相矛盾的条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三、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措施
这里需要指出,截至目前,国际商会有关信用证的文件对此并无特别的说明和规定,这也是软条款信用证得以常出现的原因之一。UCP500的文件起草人大都来自某些大国,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未在UCP500中得到阐述,可以说是一个遗憾。软条款信用证的的确确害人不浅。对于卖方来说,由于进口商及其银行在信用证内加列了个别条款或字句,设置圈套,极易诱使其受骗上当。如果真是这样,那损失就相当巨大;因此,对于软条款信用证,我们国内的外贸、工贸企业人员必须对此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对可能的风险作出适当的防范才行。然而,尽管处理软条款信用证是件比较头痛的事,但也不必过于惊惶失措。即使是直至货物出运才发现信用证含有软条款,也不应该束手无策。要灵活机智,要冷静分析,仔细寻找突破口,较为圆满地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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